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晓峰)近日,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我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新《办法》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完善了联动监管方式,并要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需要主动配合并提供需要查验的相关材料,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流程和内容。新《办法》特别要求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落实“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要求,不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开展重复检查。
今年开始,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按照《鞍山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开展联合监管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进一步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技术服务行为,有效促进全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行业健康发展。